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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台北律師推薦-吸金案

吸睛=吸金?

“投資保本,固定每月給3%月息,現在只開放有眼光的投資人100人加入,之後要加入就要等下一波投資計畫,錢四隻腳,人家都賺幾年了,早就財富自由了”、“這是投資,又可以救人,台灣、大陸洗腎人口多,光出租設備租金就收不完,2年回本,第三年起一年可以獲利30%”、“現在政府在大量補助太陽能產業”、“這是新型態的虛擬貨幣,年收益300%”、“買虛擬貨幣浮動太大,不適合保守的投資人,但投資礦機收益穩定,而且機器你們都看得到摸得到,有保障”、“如果多介紹朋友,大家一起賺,對公司有貢獻的,可以當各地負責人區經理,公司另外給固定分紅當零用錢”…...!!!

        我國人民善良、勇於儲蓄、又熱情,對於投資一事熱衷,且吃好道相報,只要一有投資案且獲利,就舉家親戚五宗投入,但誰想過即便賺錢都可能是違法(通常有賺錢是不會有人去告,但某期分紅遲延,就會爆發了),真的是投資還是吸金呢?就要從銀行法第29條、第29條之1及第125條說起。

        銀行法第29條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、受託經理信託資金、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。」、第29條之1「以借款、收受投資、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,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,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、利息、股息或其他報酬者,以收受存款論。」、第125條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。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。」。

        上揭法條各位看得懂嗎?簡單來說就只有銀行可以收受存款並給合理的紅利,其他人可以約定顯不相當的紅利而收受存款嗎?答案是不行,背後的原因,大概也就是怕影響民生經濟及風險,銀行倒閉無法負擔債務的情形應該比自然人的機會小多了,所以部分投資方案有潛在成為金融犯罪的風險,而這種違法風險外頭都包裝了美味可口的糖衣(保本、高獲利),實際上是一個利用人性貪婪的大黑洞。

        有聰明的人會問「高獲利從哪裡來?」,在吸金案或是詐欺取財案,說白了高獲利不是真的投資有術,是從後面加入的人投資的錢來,在判決實務上就稱為「後金前付」,顧名思義,拿後面投資者的錢作為前面投資者的紅利,這樣的模式能撐多久?相信我,撐不久就無法面臨遲付、短付、無法給付,而走刑、民事法院,若自己投入的錢無法領回就已經夠慘,如果找親朋好友加入,這時候就成為舉目無親、無地自容的罪人了。

        更慘的不只如此,當你找其他親友加入投資計畫時,也自陷成為刑事被告的可能,做錯了什麼?很簡單,就是「招攬」(分享),招攬的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,所以,可能同時兼具投資被害人及被告的雙重身分,這是銀行法特別之處,且刑責真的不低,不可不慎。所以當有高報酬高紅利的吸睛投資分案時,請好好評估投資風險,判斷是否為包著毒藥的糖衣,引薦親友加入時,需要再三考慮自身成為被告的風險。

      以本所律師經驗,目前各地地檢、法院對於只是單純分享投資方案且自深有投資之人,已有認為不成立違反銀行法的案例,換言之,有人自己有投資且單純分享投資管道,而不是基於與公司一同經營的角度,部分法院認為此種單純投資人分享方案並不當然構成違反銀行法,實際情形仍需與律師討論後才能綜合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