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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中區民權路102號8樓之6

「鄭律師,我前夫三個月前騙我簽離婚協議書就辦理登記了,但很多條件都還沒談好,到底要怎麼辦?」A女慌張的問我。
「那你想離婚嗎?」我一如往常沒有表情的問A女。
「想,可是很多條件沒談好……」
「你們因愛及信賴而結婚共組家庭,現在因條件沒談好而繼續折磨對方,值得嗎?」
「不值得,但我不甘心。」
我揣測這樣的對話繼續下去是沒有盡頭的,每件離婚案件都有說不完的委屈及理由。
「不介意我看一下離婚協議書吧」,A女從凌亂的資料袋中找出來兩張意外平整的紙。
協議內容大概都制式化的條件,沒什麼特別之處,「證人認識嗎?」我隨口問了一下。
「我哪知道他們是誰,我前夫帶來叫我簽就簽啦,我沒想這麼多。」A女忿忿不平地嘀咕。
「妳的天真救了妳」。
民法第1050條規定,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法律上之見證協議離婚的「證人」,必然對雙方離婚的協議在場見聞,且應知悉確有離婚協議。 若配偶之一方持離婚協議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,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,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,尚無法證明已有離婚之協議。所以證人縱然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,但仍不能說是符合「法定要件」而產生離婚效力,是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。
網路上常見刊登提供「包離婚」服務,因為這樣的證人容易孳生問題,之後可能會浪費更多時間及費用,離婚仍有許多細節須注意,舉凡離婚協議書財產分配、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(俗稱監護權)、探視權之調整與協議等事宜,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同處理或居中協調,會較為妥適。

妳的天真救了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