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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新訊-贓物罪
發表 2014/09/23
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新修正刑法第349條贓物罪並增訂339-4及344-1等共14條條文,其中將刑法第349條贓物罪修訂為五年以下之刑度。
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,原則上本刑最重三年、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,不得上訴第三審,例外列舉某些罪名不能上訴第三審,其中即包括刑法第349條第2項的贓物罪。
惟本次修法未一併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,贓物罪於修法後是否得上訴至第三審,仍待立法機關予以修法補充,以釐清爭議。
刑事律師鄭中睿
司法新訊-贓物罪 發表 2014/09/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