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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新訊-交通裁決發表 2014/09/23
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新增訂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4款「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為自然人時,其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;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,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。」
交通裁決事項相較一般行政訴訟程序,往往涉訟金額較低,且事實及法律適用可能較為簡單,若強制律師代理,可能增加人民救濟之成本,故立法者放寬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代理人資格,但仍應經審判長許可,惟本律師認為,若真遇到法律及訴訟程序問題,仍有應由專業律師協助訴訟程序進行,避免訴訟程序延滯,或因民眾不了解法律而喪失主張權利之機會,導致法院與爭訟當事人間之誤會。
台中行政訴訟律師鄭中睿
司法新訊-交通裁決發表 2014/09/23